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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工会法》是“软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9:1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配套法规不完善,制约了法律效力的发挥

  甲方:作为社会法范畴的基本法,《工会法》不是一部孤立的法律,它的贯彻实施还需要一批相关的法律相互支撑。可目前,《工会法》的相关配套法规不完善,比如缺乏《工会法》行政执法办法,在诉讼程序上对涉及《工会法》的诉讼案件也缺乏具体规定,严重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及时处理。以上海市为例,执法检查发现,修改后的《工会法》实施至今,
市高院还未受理一起工会干部权益受侵的案件,这与实际上工会干部权益受保护程度反差很大,其中不乏诉讼渠道不畅的因素。比如对违法侵权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的相关配套法规不到位,对侵害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由哪些部门按什么程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都缺少明文规定,致使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治,制约了法律效力的发挥,也使《工会法》的贯彻执行受到很大影响。

  乙方:积极做好立法解释工作,制定配套法规或规章,是提高法律可操作性的必然要求。实事求是地说,目前《工会法》的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还不到位,亟须对《工会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司法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问题作出立法解释,责成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可操作细则。

  但是,无论是法律的渐进性特征还是稳定性特征都决定了,配套法规的完善不是短时间里一步就能到位的。在这样的形势下,工会就要敢于和善于运用现有的法律资源。比如,《工会法》在执法主体上是明确的,即主要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这意味着按照《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确保工会履行各项职能等是其职责所在,工会组织依法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政府在这方面履行执法责任。

  执法主体执法不到位,《工会法》执行难

  甲方:但现实情况是,执法主体执法不到位,也是《工会法》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就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错误地把组建工会与引进投资、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对拒建工会行为不仅不严格执法,而是放纵自流甚至充当“后盾”。工会的现实地位又决定了很难督促执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其结果就是《工会法》执行难。

  乙方:一部法律能否贯彻实施好,执法主体的表现怎样的确很重要。但是,工会自身作为《工会法》的责任主体,在推进《工会法》贯彻实施中负有很重要的责任,这其中就包括督促执法主体承担执法的法律责任。我们承认在现实条件下工会督促执法主题履责有难度,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工会法》执行难都归咎于执法主体的问题,工会也应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是否都尽到责任。

  总之,要做到敢于和善于运用已有的法律资源,需要工会自身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尽量减少和摆脱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束缚,在观念、思路、运行机制、工作作风等方面实现转轨,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求。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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