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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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9:31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2002年初,南京发出用3年时间完成国企“三联动”改革的号召,以期到2004年,所有政府部门不再有直属企业。昨天,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大部门共同向媒体通报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291家工业企业完成改制 南京全市291家工业企业已基本完成改制工作,其中关停企业78家,破产企业17家,并购重组企业87家,整体改制109家。另外商贸、城建、农口等各系统的国有企业160家也基本
近10万国企职工被分流 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重新调整。据统计,目前已经备案的195家改制的国有企业涉及总人数22.5万人,其中在册职工13.5万人,已经分流安置职工的99家企业中,有在册职工9.4万人,其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5.1万人,托管人员3.5万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0.8万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起南京市要求改革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报劳动部门备案,今年以来《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备案的国有改革改制企业有62家。这62家企业单位中,有41家改革后的新企业已经或正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托管协议》。 国企改制南京“承诺书”承诺一安置方案必须由职代会通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南京市对国企改革中职工关系的调整主要有三大政策: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要求新企业尽可能地录用原企业职工;调整劳动关系,保护老职工的权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到位。改制过程中,南京市明确规定改制方案必须广泛征集职工意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承诺二“内退”职工生活费有下限 去年5月,南京市专门下文调整新企业与老职工的劳动关系。自改革后的新企业工商注册后一个月内,由新企业与录用上岗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杜绝新企业采取“一刀切”一年一签的做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职工,新企业应与之签订《托管协议》,对这部分“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南京设定了下限,即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最低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托管人员计算年龄和工龄的时点,以其所在企业被批准改革的当年12月31日为准。 承诺三特殊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对年龄偏大、再就业有困难的特殊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要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变现资金全部进入社会保障专户,用于职工安置。 承诺四安置补偿必须现金支付 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重新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要以现金支付,并偿清企业所欠的工资、医疗费等。职工备付金必须用改制后新企业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确保职工备付金安全。改制企业职工优先进医保统筹。晨报记者刘颖仇惠栋国企改制专家:政府承诺贵在执行省委党校的李炳炎教授指出,现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利益的保护亟待重视,部门企业改制时用一小部分买断职工几十年工龄,国有企业资产中职工应有的一份必须得到重视,不少改制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等福利也应该得到保障。如果企业净资产转让给私营企业,改制时给职工作出的承诺、签定的协议得不到有效落实,就会因为没有约束和监管甚至成为一句空话或一纸空文。如果对企业改制时给职工作出承诺、签定协议的执行情况缺乏监管,这一责任机制的缺失和法律保障的薄弱就会损害职工的利益。 为此,李教授认为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不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应该由职工代表参加谈判,最大程度上满足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很有必要。目前国资委指出国企改革不能搞一刀切、不能用行政手段强制限时完成,李教授建议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该有政府部门、企业经营者、职工代表等多方面的参与。(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