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木惊堂:合同只差一字 百万生意泡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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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9:52 金羊网-新快报 | ||||||||
在一、二审败诉后,港商陈汉荣提出申诉,省检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 新快报讯(记者 保罗 实习生 刘军)由于楼房租赁合同只规定“不能经营中式饮食业”,港商陈汉荣于是准备投资百万经营西餐,竟然也遭到拒绝。陈汉荣为此打官司并历经一、二审败诉,才得知业主早就知道该处“中、西美食都不得经营”的真相。陈汉荣遂以业主涉嫌合同陷阱为由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诉。广东省检察院日前作出民事抗诉书,请广东省
陈汉荣是广东叶剑英研究会常务理事。他在申诉上称,2001年10月15日,他向番禺区市桥镇沙墟二村民委员会直属的沙墟二经济发展公司,租用德胜广场首层及二层楼房共1761平方米,租赁合同规定“铺位及楼房不能作经营中式饮食业、带污染性的修理加工业及洗车护理业”,当时村委会干部还口头反复强调,作经营中式饮食业不行,做西式饮食业可以。 陈汉荣签订合同后,经业主同意,将楼房转租给蔡某。蔡某想在该处经营半成品加工中西式美食,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于是提出退房,并索赔房屋装修等损失,由此引发陈汉荣与蔡某的一场官司。官司期间,陈汉荣惊悉,原来该处经营中、西美食都不被批准。因此,他认为租赁合同有陷阱,于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15万元保证金和租金,但业主迟迟未回复。一、二审判决败诉又赔钱 就在陈汉荣苦等解除合同的回复时,业主却于2003年1月14日以陈汉荣欠交租金14万余元为由,将陈汉荣告上法庭。陈汉荣则以业主故意隐瞒出租铺位不能经营饮食为由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原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业主退回已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 番禺区人民法院2003年6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业主与陈汉荣在租赁合同中没有对租赁物作何种用途作出明确约定,故陈汉荣认为业主故意隐瞒理据不足。另一方面,陈汉荣超过一年才提出撤销要求,已超过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时效。 据此,法院判决陈汉荣应支付租金145875元给业主,驳回业主的其余请求和陈汉荣的全部反诉请求。业主与陈汉荣均不服上诉,但二审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汉荣败诉,并承担二审受理费2万余元。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2004年4月23日,陈汉荣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执行。广东省检察院日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省检察院认为:该涉案合同关于承租房屋用途的约定是明确的,但因业主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导致陈汉荣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认定该合同有效是错误的。其次,陈汉荣的撤销权形使期限应当从2002年6月17日法院判决陈汉荣诉蔡某欠付租金一案后、才知道承租房不能经营任何餐饮业时计算,所以陈汉荣的撤销权并未消灭。 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再审,并终止执行。(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