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贿赂牵线搭桥也有罪 海口判决首例介绍贿赂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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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0:41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据新华社海口11月11日电(张晓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首例介绍贿赂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介绍贿赂罪,鉴于被告人在司法机关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 2001年12月11日,海口市某商行老板余某经销的假冒“双桥”牌味精和不可降解塑料袋被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查扣。余某的妻子张某找到老乡李某,请他找人疏通关系
李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科的工作人员王某,李某让王某帮忙疏通关系,解决余老板的物品被查扣问题,王某表示愿意帮忙。事后,王某将李某请求帮忙之事告诉了质监科时任副科长伍志清(已判刑),伍答应帮忙,但提出要两万元的好处费。王某将伍某的要求转告李某,李某向余妻再要两万元通过王某送给了伍志清。 李某收取余妻的一万元活动费,除花了1000元请人吃饭外,余下的钱全部私吞。李某在海南省纪委调查此事时立即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行贿数额达两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