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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罪犯适用新行刑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0:54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新华社天津11月11日电(记者李靖)司法部部长张福森11日说,社区矫正是对中国特色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进一步推行社区矫正工作。

  11日,张福森在天津市河西区就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调研。他说,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
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的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去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不在高墙之内,而是在社区之中,受到的是更全面的思想、法制和道德教育,5种罪犯正成为这种崭新行刑方式的适用者。

  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张福森说,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上包括3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张福森要求,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上,严格依法办事。目前社区矫正的5种对象,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非监禁刑对象,而不是新确定的犯罪分子或扩大非监禁刑刑罚的适用范围。对这5种对象实行社区矫正,要严格依照现有的法定程序办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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