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企老总按规则起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2:5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日前,成都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意见要求: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必须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对外投资,要建立请示制度,并严格按《公司法》规定执行。企业不得因投资而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同时,建立投资效果预测
规范改制、兼并、重组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改制、兼并、收购重组等必须严格实行立项、审批、处置“三分离”。企业改制后,国资处置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收购行为,以及转让国有股(产)权后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权转让行为,也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收购国有股(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国有股(产)权的决策。严格企业国有资产核销程序,政府有关人员不得插手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改制、会计年报等事项的中介评估和审计。 严格审计监督,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报告和审核控制制度及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审计部门应把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与对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审计监督关口的前移;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擅自转让、买卖、侵吞、贪污国有资产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桃璋本报记者袁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