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生产烟花爆竹先交风险抵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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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3:16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煤矿开采等危险生产经营的企业,今后得先交安全生产风险金才能开始生产经营。日前,《关于在高危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暂行规定》出台并开始实施。 《规定》指出,煤矿生产企业、非煤矿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要缴纳风险抵押金。
企业缴纳抵押金有明确的标准,地方煤矿按照生产能力缴纳,2万吨及以下缴10万元,2—3万吨缴20万元,3—6万元缴30万元,6万吨以上缴40万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年销售额缴纳,年销售500万元及以下的缴纳10万元,500—2000万元的缴纳20万元,2000—5000万元的缴纳3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缴纳50万元,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按年销售额的1%缴纳。一级加油站最低不少于10万元,其他加油站最低不少于5万元,中石化、中石油石家庄分公司各缴纳50万元(下属企业不再缴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规模占地100亩及以下的缴纳30万元,100亩至200亩缴纳40万元,200亩以上的缴纳50万元。经营单位按每年销售额的2%缴纳,最低不低于10万元。 企业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后,一旦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将转做事故救灾抢险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主要用于处理安全事故而发生的指挥、抢险工作费用和强制性安全投入。企业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该企业要在事故处理完毕的30天内按标准补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