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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答复有点不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3:56 法制晚报

  我是法晚的读者,毕业于法学专业,现是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看过11月8日A18版的一则法律援助后,我颇有想法,但由于工作忙且不便于上网,直到今天才发电邮一封。

  我认为那则“捐赠图书失约,违背赠与合同”的回答不到位或说不够全面,其所述法律依据也不够准确。据事件所述,我认为回答应该如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
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据其第186、188及195条之规定,具有扶贫这样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只有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才可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据此法律规定,如果王某所在企业若实际未发生经济严重困难情形,则王某违反了法律,该校校长可以向王某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所在企业如约履行赠与义务。

  该文的回答在赠与合同的生效这一点上不够明确,而且也未能说出社会公益性质赠与合同的特殊之处:即一般是不可撤消的,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约。

  望予以重视,为谢!

  其实不用嘱咐,我们对所有的回馈信息都会很重视,包括没见报的、甚至不着调的。编者

  作者: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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