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未结又立民事案(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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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4:06 北京青年报 | ||||||||||
记者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获悉:曾被新华社等数十家媒体报道过的海南归侨亿万财产被侵占案,最近又出新鲜事。10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汉民采取非法手段,侵占了海南归侨蔡宝银家族的资产,构成诬告陷害罪和职务侵占罪。而就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前夕,9月1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就同一事实,受理了犯罪嫌疑人黄汉民的民事起诉。黄汉民在民事起诉中请求海南省高院依法确认检察机关指控被他侵占的股权是他的。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记者看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预审通知书》,上面明确写着法院定于11月16日开庭审理黄汉民要求确认其涉案股权的民事案。对此,10月底和11月1日,记者两次打电话到海南省高院联系确认此事并要求采访,都被婉言谢绝。 代理此案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金泉律师告诉记者:海南省高院受理黄汉民的股东纠纷案,使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先刑后民”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一案不能两审”的司法原则,遭遇了极大的挑战。 一审法院刑事做出判决认定归侨千万资产被侵吞 记者从今年10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今年4月22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汉民犯有职务侵占罪和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说:2000年10月26日,黄汉民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称,他投资150余万元口头委托海南归侨蔡宝银、唐开兴夫妇筹建的海南星座实业有限公司,被蔡宝银夫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被侵吞的股份达5100万元。黄汉民要求海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由于黄汉民的举报,2000年11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蔡宝银等。在此期间,黄汉民把蔡宝银家族的两家公司的股权变更到了自己名下,从而侵吞了蔡宝银家族总资产上亿元的两家公司。黄汉民侵吞了蔡宝银家族的两家企业后,立即将公司资产中的1800多万元变现,给他的家人使用并购买大量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黄汉民为了达到侵吞海南归侨蔡宝银家族资产的目的,故意捏造蔡宝银等职务侵占的虚假事实,使蔡宝银等被刑事拘留,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黄汉民采用非法手段把蔡宝银家族的两家企业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后,把公司1800余万元的资产转给其家人使用和占有,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汉民的罪名成立。 10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黄汉民有期徒刑3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汉民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黄汉民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刑事案件程序尚未了结二审法院接受民事诉讼 据了解,今年4月22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和职务侵占罪起诉黄汉民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今年5月13日和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宣布将择日宣判。 而就在涉及犯罪嫌疑人黄汉民职务侵占和诬告陷害的刑事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今年9月14日被羁押在海口市看守所的黄汉民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检察机关指控被他侵吞的5000余万元股权是他的。9月1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黄汉民的起诉。20天后的10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汉民犯有诬告陷害和职务侵占罪作出了有罪判决。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汉民犯有诬告陷害和职务侵占罪作出一审判决后,黄汉民案出现了一个罕见的现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是非法所得的股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是否该判给非法所得者。那么海南省高院将如何处理此案呢? 10月底,记者打电话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希望确认此事,几经辗转,被告知与宣传处一位副处长联系。而当记者向该处长表示希望确认黄汉民股权纠纷案的立案情况,是否违反“先刑后民”的原则时,这位副处长说,我国两大诉讼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先刑后民”,“先刑后民”没有法律依据,他认为记者就此事采访的前提并不成立。该副处长认为学术界的观点不能作为法院是否立案的依据。 专家认为刑民同审比较罕见同一事实原则上“先刑后民” 对于海南省高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受理黄汉民股权纠纷的民事案是否妥当,蔡宝银的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金泉律师拿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记者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7号《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一司法解释确认了我国在同一事实的情况下,刑事程序的启动可以中止民事程序。举例来说,一个偷了别人汽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起诉之后,犯罪嫌疑人有权对汽车的归属提起确权之诉,这岂不有些荒谬吗? 对此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宋英辉教授说,我国法律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处理案件要“先刑后民”,过去司法实践中主要是考虑刑事案件的性质比较严重,同一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通常的做法是先处理刑事部分。 宋教授认为,虽然法律上没有禁止同一事实刑事部分没有走完另外启动民事程序,但实际上由于刑事被告人在看守所里没有人身自由,操作起来很难。同一事实,原则上还是应该先刑事后民事,如果法院终审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非法得到的股权就失去了依据;如果终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无罪,可以再通过民事程序确认股权的归属。 宋教授告诉记者,同一事实刑事程序没有走完,法院又启动民事程序的情况比较少见。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说,对于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有司法解释。王教授认为,如果是同一事实,在刑事程序没有走完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民事起诉,两个程序不应同时进行。因为这样做就有可能出现两个互相矛盾的判决结果,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民事判决认定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成立。按照正常程序,同一事实,法院在认定刑事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民事程序。 就在记者发稿前海南省高院传来确切消息:该院已中止黄汉民股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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