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标准确实需要“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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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4:16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发布消息称,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时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上限”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一般的计算
此外,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的另一个信息可能更值得关注。该官员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将不断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出台“区片综合地价”等新的补偿办法。也就是说,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将由现行只考虑土地原有收益的计算方法,转变为综合参照土地转换用途之后的预期收入,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依据。在这样的补偿标准下,被征用土地的原主人———农民,将有机会分享土地升值的“甜头”,而不是如在现行标准下那样,无奈地看着土地一经转手就一本万利,自己却只能暗自吞下失地之后的“苦头”。 这样转变,还不仅仅如国土资源部官员所称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那么简单。这样的转变如果真能实现,则意味着国家更多地承认了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虽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性质并没有改变,但农民可以分享土地未来预期收入的补偿做法,意味着农民部分享有了土地所有权转让的收益,这与以维持农民失地后的基本生活为原则的补偿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现在都讲维护农民的权益,而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是最重大也最根本的权益。维护农民的权益,土地权益是绕不过去的关节。 本报评论员 class=B14 colspan=3> 作者:张天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