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征地补偿标准”公布(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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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5:41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12日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果两费之和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这个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有些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为此,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吕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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