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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停止执行3项开发区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6:3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3项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制定的有关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同时,凡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改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据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四川省日前对开发区税收
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检查,并于近日下发通知。《通知》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和违规执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此前制定的与全国税收政策相抵触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从今年1月1日起,对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擅自延长税收优惠期限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予以纠正。

  根据《通知》,省委、省政府文件中以下3项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本报记者停止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1996]3号)规定:“经省科委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税务部门审核,可参照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执行”。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着力培育和扶持扩张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7]27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比照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1]10号)第七条规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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