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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昨天激烈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8:44 浙江在线

  南京市昨天举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们就立法中的各方面问题踊跃发表看法,“敢污染大气,就罚他个倾家荡产!”这是参加昨天听证会的51位市民的共同心声。据悉,这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3次立法听证会。2000年和去年分别就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公交出租车管理条例举行过听证,但都没有这次场面火爆,足可见环保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这次听证会收集的意见将汇总成《听证报告书》,提交本月22日召开的常委会审议,其中不少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将被吸收。另据了解,对
今后凡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立法,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都将举行听证。以下是听证会上市民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

  黑尾巴车不准上路

  [草案第31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见大气污染物。”

  [现场提示]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一楼大会议室气氛热烈,市民们直言,草案对汽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定脱离实际,操作性不强,须动大手术。

  [代表观点]

  潘缉采代表:“这条规定太模糊,当时排放标准到底是什么时候的?表达不清。车子分化油器和电喷两大类,排放标准究竟是多少,草案看不到,这样回避关键问题,只能算虚拟条款。现在年检站配备的检测仪器对部分车型氮氧化合物含量无法检测,所以此规定对环保部门不具可行性。不得排放黑烟写进法律条文更是荒唐!仅凭肉眼判断是否达标缺乏科学依据,许多重污染尾气是无色的,应采用高科技检测手段。立法要讲严肃性,否则操作时就会无序、混乱,成为一纸空文。”

  刘德全代表:“拖着长长的黑尾巴,呛得人喘不过气来,这汽车肯定排污超标。草案应明确,凡冒黑烟车辆一律不准再上路。”

  摩托车是否应取缔

  [草案第33条]“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需要,本市主城范围内应当逐步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替换淘汰燃油助力车。”

  [现场提示]

  摩托车城市该不该禁,听证会上出现完全相左的声音,这使得会场气氛充满火药味。有人结合自身开摩托经验说,相比汽车、自行车,摩托车好处多,不应该控制;有人则认为现代都市就要限制摩托车。

  [代表观点]

  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常乐:“四冲程摩托车污染只有汽车的1/3,而且省油,不占路面。‘逐步限制’的规定不明智。如骑摩托的换成了开汽车,塞车、怠速都会加剧。再说,原来高价拍买来的牌照损失谁来认?因此立法时不应歧视摩托车。”

  市民刘德全等人:“摩托车大多质量较差,污染大,而且横冲直撞,易发车祸,必须加速取缔。”

  罚款太少没震慑力

  [草案第七章]“向大气排放恶臭的、餐饮业经营者污染周围环境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在主城区内使用超过规定的硫分和灰分限值煤炭等行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提示]

  坐在第一排左侧的刘国章是下关区环保志愿者,满头白发耀如银丝,在听证会上显得较抢眼。每次前面人还没讲完,他就举起手要求发言。

  [代表观点]

  刘国章举起两个指头说:“看完草案,第一,我觉得罚款数额普遍太低,罚得太少,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相反,对排污超标企业的那点处罚,完全可以加快生产抵消成本。所以就有企业宁罚也不改。第二,对违法行为的罚款要细化,现在只规定四类处罚标准,太笼统,建议罚款2万元以下、500元以下等规定中,‘以下’两字统统取消。这样既便于操作,也避免执法腐败。”

  市环保局代表:“草案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太笼统,应罚罪相当,针对污染严重程度,予以细化。不少人指出,罚款前提是停工,不能光罚款,罚后仍是排放超标。”

  餐饮油烟污染扰民

  [草案第30条]“本市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新设可能产生油烟、烟尘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现场提示]

  昨天20多位发言者中,有16位谈及餐馆油烟扰民问题。楼下门面房开餐馆,整天烟熏火燎,为此争吵不断。发言市民普遍认为,这条规定可行性太差,起不到多大作用,必须改。

  [代表观点]

  环保局代表:“我觉得这规定太含糊,可操作性不强。两个问题,新设餐馆征求周围住户意见,多大范围,是九成居民,还是七成居民同意就可开,都没明确;空间范围也含糊,水平方向,周围住户是几平方米之内的?法律都必须明确才好操作。还有,对新设餐馆如此规定,那过去开的餐馆就不管了?这种规定不公平。”

  刘德全:“油烟污染面广量大,草案规定太简单,篇幅太少。可增加的内容有,环保部门发现油烟污染,在有两户以上现场居民的证明下,可以开具油烟不合格报告并给予处罚,这样可防止排污单位在没人检查时偷排油烟;排放的油烟对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居民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城市恶臭问责官员

  [草案第36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现场提示]

  恶臭一度是南京市民关注的焦点。曾有一段时间,城市上空深夜常飘荡着不名恶臭,成为南京一大怪。在草案一审时,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就指出法规对恶臭防治涉及太少,应有强制性惩治规定。听证会上,不少市民认为,恶臭污染事件影响较大,应责成政府赔偿。

  [代表观点]

  市民观察团成员黄琳琳:“关键问题是出了污染事故没人管,立法还要解决谁执行、谁监督问题。现实情况是,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市委党校刘烈泉:“在惩治方面,企业理所当然要赔偿,但当地政府没行使好监督、管理的责任,在法律责任一章里应明确:发生恶臭等污染事故,政府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向受害百姓作出赔偿。”他举例说,国外一化工厂发生毒气泄漏事故,造成居民死伤,法院判受害居民获40多亿美元的赔偿,其中2/3由企业支付,使该企业倾家荡产,另外1/3则由政府赔付。企业首当其冲负事故责任,政府不仅要赔钱,还要对官员问责。

  发动百姓举报污染

  [草案第40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现场提示]

  很多听证代表纷纷就防治污染中的政府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也有人提出要发动普通市民举报污染,并从罚款中按比例给予奖励。

  [代表观点]

  南京大学行政法学专家肖泽晟:“我对第40条的‘及时’两个字很反感,大事故都发生了,政府多长时间动作才叫及时?这种用词太模糊,应该改为立即二字!立法时应设置环保社会监督员,从居民中产生,由他们直接向法院起诉污染企业和污染事故肇事者,并从企业赔偿款中拿出5%奖励给这些监督员。草案总则里规定‘政府控制和削减本辖区内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应改为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因为污染物排放涉及群众健康,事关全民利益,应交由人大讨论。”市民马茂明:“草案规定了七八个政府部门应协调解决环保问题,但如何分工却不明确,这为出事踢皮球扯皮埋下了伏笔。政府部门握有权力,也应明确责任和义务。”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赵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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