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买假证遭遇法律盲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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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0:13 生活报 | ||||||||
日前,天津警方开展了一项名为“猎鸦”的打击制贩假证的行动。在该行动中,他们也加强了对购买假证不法人员的处罚力度。共有4名不法人员因购买假证被治安拘留。 长期以来,贩卖假证问题一直是社会上屡治不愈的一个“毒瘤”。它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肌体的正常运转,并导制社会整体诚信度的下降。为什么说长年严厉打击,制贩假证假文凭的现象却屡禁不绝呢?专家指出,这很大程度上归咎于现存法律的盲点。这个盲点指的
律师李滨说:“天津警方对买假者的处罚,依据的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的规定。我觉得天津警方的这种做法应算是一种执法突破。买假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是假证泛滥的最大原因,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的法律相对模糊。人大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或是由高检、高法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姜启凡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对买假者进行处罚,的确有些牵强。但是如果说警方依照这条进行处罚不合适,也很难推翻。因为买假者的确扰乱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它的实质是一种欺骗行为。立法机关应结合现实的情况,使制造和使用假文凭者有同等罪责,这样有利于打击猖獗的假文凭犯罪。” 参加过假证案件侦破的李警官说:“天津警方的做法有借鉴的意义,以前我们也抓到过买假证、假文凭的人,但由于处罚他们不是完全算‘有法可依’,因此都是教育放人了事。希望有关部门都尽快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警方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