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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北京清理旅游“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0:3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和旅游局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确保合同文本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权益,此前消协曝光的部分“霸王条款”被剔除。

  据了解,在北京市旅游活动中,各旅行社向旅游消费者提供的都是单方制订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在拟定时没有征询消费者的意见,也大多没有留有与消费者协商的余地,其内容明显偏重于保护旅行社的利益,有些规定甚至不公平、不合法。

  针对这一问题,市工商局和旅游局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旅行社和消费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旅行社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

  新文本的实施引来一片叫好声,许多旅行社和消费者持拥护态度。他们一致认为,新文本的实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旅行社与游客的权益,对于避免争议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北京国旅总社代表表示,示范文本明确了在国内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旅游合同的签订方式及约定不明所带来的投诉纠纷。对于旅游消费者所关心的服务质量问题,示范合同也明确提出了一旦发生投诉时的责任划定、解决途径和处理办法。

  北京春秋国旅负责人认为,合同很多内容对旅行社自身利益和规范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如首次明确规定了“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为计算的,这样就减少了一些旅客以实际游览时间作为参团标准的误区。此外,在旅行中发生纠纷时,合同对游客也有约束,“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为由,拒绝登机(车、船)”,这也是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

  尽管如此,仍有部分旅行社对新文本持暗中抵制态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及单位的旅行社负责人指出,北京市消协对旅游合同条款的点评是片面的,如消协指出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有失公平这一条,就没有考虑到旅游行业经营的某些特性。由于飞机晚点等客观原因造成了行程延误,为了不影响整个行程,旅行社往往会对行程有所调整,这些通常是在说明原因并征求游客的意见后才做的,而且调整的前提是不降低服务标准和不减少景点,这些在合同文本都应有所涉及。

  据业内人士分析,北京此次终结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一方面是消费者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以往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一些合同已不适应现在的旅游市场,原来的很多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相互矛盾之处,现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然而,在一片叫好声中,也有一些专家提出怀疑,新出台的示范文本并不一定能制止今后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出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说,政府并没有权利代替旅游局或者旅行社和老百姓之间订立合同,无权强行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同样也要保护旅行社的权益。从法律上讲,旅行社没有义务一定按照示范文本与游客签订合同。

  一些旅行社仍然强硬的态度,对北京市消协来说的确是个不小的挑战。北京市消协表示,国内游合同范本的正式推出对旅游消费者的意义重大,加大对类似条款的整治力度对消费者而言是令人鼓舞的。市消协今后仍将针对有代表性的“霸王条款”继续同行政机关合作,直至侵权现象得到消除和消费者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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