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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1:23 海峡都市报
我国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图)
我国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本报讯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强调,要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各地往往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并由此确定年产值倍数。这就带来同地不同价的问题,不仅不好操作,而且容易使被征地农民心理失衡。

  基本农田补偿执行最高标准

  指导意见明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时,综合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定综合地价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亮点

  “30倍上限”可突破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昨日指出,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就是“30倍上限”有所突破。指导意见明确,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该负责人指出,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有些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干脆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补偿安置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亿元。

  “30倍上限”的突破,目的就是在考虑执行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同时,想方设法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该负责人介绍,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要点

  拟征地上抢种不予补偿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但是,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用地单位优先吸收失地农民

  根据指导意见,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应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N新华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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