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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杜绝期权腐败需要管头盯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2:52 人民网

  作者:巴山雨

  浙江台州市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利用自己的关系,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土地出让给某民营企业主,该企业主因此拥有了亿元资产。该负责人退休后,被聘为该企业干部,年薪三十万元,高级住房一套,并且每年拥有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批权……日前,在一份名为《领导干部“期权化”现象应引起重视》提案的办复意见中,浙江省纪委明确指
出,已经“把防止期权腐败放上重要议事日程”。

  所谓“期权腐败”,打个比方就是在任时“播种、浇水、施肥”,离任后再“收获”;或者是领导干部在任时对商人“投桃”,当时却未必即时谋取利益,而是把它当作一项长期投资,在商人那存了一张“长期存折”,离任后再“支取”,商人再“报李”。再通俗一点讲,就是“你给我办了事,我现在给你好处,那是把你往监狱里送,等你退休后再到我这来拿。”与一手权一手钱“即时交易”的“现货腐败”相比,“期权腐败”具有隐蔽性强、潜伏周期长、腐败手段更加狡猾等特点,也更应值得警惕。而且,“期权腐败”给查处带来了更大的难度。由于没有发生权钱的“即时交易”,领导干部即使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但他自己并没有因此而“马上”得到好处,如果因此造成损失,顶多背个处分了事。等到退休或辞职以后,立即摇身一变,加盟企业,拿高薪、得豪宅,腐败的好处照样一分没少,只不过拿的时间往后推移了,但却没法对其进行查处。

  根据中纪委2000年12月27日五次全会提出的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但是,如果领导干部退休后捱过三年,或者干脆辞职投身于企业的“怀抱”,照样可以把在任时的“腐败期权”变现。或者,领导干部离职后即使不“从业”,在家赋闲,承蒙他们在任时“照顾”的人仍然可以把“期权”变现后送到他们手上。

  杜绝“期权腐败”,需要管“头”盯“尾”。管“头”,就是要防止权力滥用,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在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上,均实行无记名票决制或电子票决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使其无法获得“期权”。盯“尾”,就是纪检监察部门要盯住领导干部离任后的去向,将纪检工作不仅贯穿于他们在任时,也要延续到他们离任后。领导干部离任后到企业就职,就应该调查该领导在任时与该企业的关系,如果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也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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