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突破“30倍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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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3:35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专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价值不再单独算 过去,各地在制订征地标准时,往往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从而造成同地不同价等问
补偿费用于被征地者 《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两项合计按原规定的最高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是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 保护被征地者利益 用地单位优先录用被征地者 现行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安置途径。根据《指导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此外,有关地方政府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 国家保护被征地者的知情权 《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者的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调查,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部门应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