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逮到通缉犯能算“见义勇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4:03 新民晚报 | ||||||||
江苏如皋市民刘先生前不久抓了一个骗子,并将其扭送至派出所,没想到,被抓者竟是个被通缉的“逃犯”。刘先生认为自己此举是见义勇为,谁知警方却说他“误打误撞”无意逮到通缉犯能算“见义勇为”? 扬子晚报原来,刘先生有个做生意的朋友前不久被人骗去万余元钱及一部手机。一天他在汽车站认出了骗子,将其揪住并扭送至车站派出所。
而警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人还是太仓市公安局设奖捉拿的“通缉犯”。刘先生随后向太仓市公安局索要奖金,却被告知抓到该犯罪嫌疑人只是误打误撞,不算见义勇为。 刘先生对此感到无法接受,而且为了“应得”的见义勇为奖,他已从如皋到南通往返了十余次。几天前,派出所一位负责人鉴于他两地奔波多次,才给他报销了200元路费。可刘先生不仅不感谢反而觉得很别扭,认为自己不是单纯为了要钱,而是希望警方能承认他的义举,然后再根据规定颁发相应的奖金。 就此问题,记者致电南通市车站派出所了解情况。对于不知就里抓了犯罪嫌疑人的刘某,派出所承认他是勇敢的人,但行为的性质还够不上见义勇为。至于刘先生所希望得到的“奖金”,那只是公安机关之间鼓励协作办案的行政经费,一般只在公安机关内部拨付,从未奖予公安机关以外的个人。考虑到刘某为“领奖”已往返多次,派出所已付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况且,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和授奖也不是他们这一级公安机关所能做到的。(周海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