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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博物馆索赔28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5:34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邱伟)因认为名称被盗用牟利,成立刚刚1年有余的中国国家博物馆首度提起诉讼捍卫名誉权,他们向被告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了280万元的巨额索赔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国家博物馆起诉称,被告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国家博物馆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所谓“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和“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南方营销
中心”的名称,对外宣传称: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全权委托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本画廊的作品并同时成立南方营销中心。销售的作品上还附有国家博物馆画廊印鉴的作品证明书。

  国家博物馆表示,他们从未授权或许可任何人或组织使用“中国国家博物馆”的名称。可被告在销售字、画时,以所谓“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的名义出具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作品证明书,利用国家博物馆名称的巨大无形价值为自己牟取高额利润。国家博物馆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其名称权和名誉权。国家博物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销毁所有涉及中国国家博物馆名称的宣传材料,停止使用“中国国家博物馆”或带有“中国国家博物馆”字样的名称,停止以“中国国家博物馆”或带有该字样的名义销售、举办展览等活动以及其他侵权行为;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国家博物馆名誉,并向国家博物馆支付损害赔偿金280万元。

  网络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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