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军非警身份特殊 押运人员只有三种情况可开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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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8:20 东方网 | |||||||||
东方网11月13日消息:押运员上岗要有持枪证、什么情况下开枪有规定、打错人要赔偿、使用何种枪械要根据银行大小、周围环境决定……共计18条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对护卫员何时才能开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记者今日上午采访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有关负责人时获悉的。 2002年7月27日颁布施行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对从事专职守护、押运
按照“条例”规定,只有3种情况才可使用枪支,一是有人暴力抢劫;二是暴力袭击押运人员或抢夺枪支;三是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遭到暴力袭击。除此之外,在袭击者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时,押运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否则将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每次开枪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必要情况下,开枪时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将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据介绍,目前北京振远护卫中心使用的枪支主要有两种,但自中心成立以来,这些“宝贝儿”从未真正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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