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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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2:36 济南时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今年3月8日经国务院颁布并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关民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就《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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