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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 民办高教发展环境更宽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5:20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晖)11月12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刚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人们详细勾勒了我省民办高教的未来。发展民办高教的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增长速度、规模效益、办学水平居于全国同类高等学校先进行列。新增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为全省新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主体;新增民办高等职业培训机构占全省新增培训机构10%以上;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占普通高等教育在
校生规模的比例达25%左右;培育出一批竞争力强、管理水平高、学生就业前景广阔的民办高等学校和教育集团。放宽准入条件、准入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公有和外资合作办学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办学主体开放,民间投资办学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办学模式。

  支持省内外社会力量与我省本科高等学校采用民办机制试办独立学院;优先支持办学质量高、办学条件好的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采用民办机制试办独立学院;优先支持公办高等学校以国有民办、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探索和试验。提高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

  打破人事管理中的所有制界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对民办高等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的户籍管理、职称评定和子女入托入学政策,由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凡愿意到民办高等学校工作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并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辞职从事民办高等教育工作的,各单位应予以支持,在30天内办完辞职手续。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创办民办高等学校或到民办高等学校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可委托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用时,在民办高等学校工作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营造民办高校发展的外部环境

  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要保障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教龄和工龄计算、档案管理、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保障民办高等学校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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