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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机构将不得鉴定房屋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9:13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晨报讯日前,江苏省建设厅发出通知,今后非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相关机构,将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市民可申请由上级房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设计单位或科研院校进行房屋安全性、抗震性及事故鉴定等方面的局面,有的城市甚至连民营中介服务企业也参与房屋的安全鉴定,出现了不公正
、鉴定责任无人保障的情况。对此,江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的规定,明确要求由市县房产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发出通知书。非房产部门的相关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以避免鉴定报告含糊不清、不公正及收费不统一的情况。如果老百姓对县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由省辖市房产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如果对省辖市鉴定机构的论证有异议,可由江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房屋所在地的鉴定机构应根据专家意见,重新出具安全鉴定结论。

  作者:戎常武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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