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机构将不得鉴定房屋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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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9:13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晨报讯日前,江苏省建设厅发出通知,今后非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相关机构,将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市民可申请由上级房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设计单位或科研院校进行房屋安全性、抗震性及事故鉴定等方面的局面,有的城市甚至连民营中介服务企业也参与房屋的安全鉴定,出现了不公正
作者:戎常武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