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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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9:23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就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据了解,今年3月8日经国务院颁布并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为推进政社分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基金会的民间性,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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