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为建筑企业设计三种支付保障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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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10:09 法制日报 | ||||||||
要按月给农民工发工资安徽省为建筑企业设计三种支付保障形式 本报合肥11月13日电(记者李光明实习生崔海涛)为彻底杜绝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昨天,安徽省出台了旨在从源头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新办法。该办法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且往后建筑企业若想招民工干活,必须先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否则劳动和建筑部
由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在全省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动分包企业,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外地到该省的建筑业企业,须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办法同时还强调,建筑业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账,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签领记录。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可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二是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三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在签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后,告知建筑业企业(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并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属于保函或担保的,由出具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3日内支付。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划支手续。如果建筑企业不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或保函、担保文件等,将予以退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