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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谈防抢夺 提高防范意识可降低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11:06 桂龙新闻网

  一直以来,抢夺案件让市民防不胜防。前日,记者从南宁市茅桥地区检察院采访到了近来该市各城区法院判决的一些抢夺的典型案例,并请检察官以案说法,提醒市民如何防范抢夺。

  作案类型一:飞车抢夺型

  这类案件一般属于合伙作案。

  罪犯分工明确,事前已选择好作案的时间和易于逃跑的线路,由一人驾驶摩托车,另一人则坐在车后伺机作案,得手后便逃之夭夭。

  案例:2003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振某、刘健某驾驶一辆幸福牌125C两轮摩托车在南宁市新阳路三医院门前的路口进行飞车抢夺,抢走张某挂在腰间的TCL8988型手机一部。

  作案类型二:单独作案型

  事前将一些单独行走的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作为侵害对象,并选择环境复杂、相对比较偏僻的地方,作案后易于逃窜。

  案例:2003年10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梓龙窜到南宁市城北区地洞口路1号附近,见一女子骑自行车经过,光天化日之下竟动手将女子挂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1150元的金项链抢走。

  乘人不备,趁虚而入,抓住被害人的弱点,选择被害人正在专注于某种事情时,便趁机下手。

  案例:2004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骑自行车来到南宁某娱乐城门前人行道,趁被害人周某正在人行道上打电话不备之机,抢走周某一部白色迪比特牌5188型号手机。

  选择地形相对复杂的环境,如交叉路口、立交桥等,趁人不备,作案得手后便逃跑。这种作案方式比较容易得逞,作案的目标多。

  案例:2003年8月26日,被告人刘某在本市人民路与西关路交叉路口,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抢走其挂在脖子上的一条铂金项链。

  提醒:检察官教你防抢夺从以上案件看,这类犯罪作案均“乘人不备”,时间一般选择在早晨5时至8时、中午13时至15时或晚上18时至23时,此时,警察尚未上班或已下班,且行人少,作案容易得手。

  从掌握的数据看,抢夺案还具备以下特点:一是作案人大部分是来自郊外的农民;二是作案人员大部分是男性青少年;三是作案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

  这类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让犯罪嫌疑人有可乘之机,所以要遏制这类犯罪,除了要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外,最关键的还是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出门在外多一个心眼,多一份警惕,尤其是老人和妇女,最好不要独自一人走夜路,走偏僻道路,随身携带提包和手机等重要物品时要留心陌生人靠近。一旦案发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部门报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卢荻实习生朱新琴通讯员李增荣)

  来源:当代生活报

  责编:覃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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