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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8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13:5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四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
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这一司法解释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规定了被执行人的八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这八种财产包括: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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