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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劳动条例有利于用人单位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16:4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4日电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去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和劳动保障部部长郑斯林表示,担心《条例》的颁布会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有不利影响是没有必要的。

  首先,《条例》规定对违法的用人单位采取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实际上是为守法经营的广大用人单位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
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就是要对用人单位分类管理,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鼓励,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促进其依法进行劳动管理,守法经营,这样只能对提高其竞争力有益。

  其次,《条例》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保障,如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外,《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规范和对监察员的义务、纪律、回避等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障。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将会为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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