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法院查封财产规定 八种财产不得查封(3)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20:23 新华网 | ||||||||
第三人支付部分价款购买的财产法院亦可执行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能否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这个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把剩余价款还清,法院应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单纯从所有权的角度讲,未支付全部价款的财产仍为被执行人所有,仍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自然可以执行。但是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为此时第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其目的在于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由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其目的将难以实现,而且其已经支付的价款能否返还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就有一个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和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司法解释给了第三人一个选择权,他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将尚未支付的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从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如果他不做此选择,将不能阻止人民法院的执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另诉解决。 如果第三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其交付剩余价款的期限和方式应当如何确定?黄松有介绍,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他强调说,这个“合理期限”要因案而定。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对第三人已付清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黄松有表示,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如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应当认定其已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公平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6种情形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这6种情形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