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负责人谈《条例》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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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4:59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和劳动保障部部长郑斯林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高度评介了《条例》的意义。 曹康泰和郑斯林就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颁布的意义、《条例》的主要内
《条例》看点 女工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超过规定劳动的将予以处罚。 未成年工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予以处罚。 欠薪 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延长工时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瞒报 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予以罚款。 (详见第四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