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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工钱最好先“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5: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都江堰和郫县30余民工血汗钱被拖了两年半仍无着落,此事在政府部门干预下已出现转机。本报提醒,拖欠行为超过两年不在劳动监察受理范围之内

  本报记者沈伟摄影谢辉

  来自都江堰和郫县的30多位民工的26000余元工资,被郫县建筑工程公司一工程项目经理拖欠达两年半之久。之所以工资会欠这么久,是因为民工们当时只是一味地向工程项目经理讨债,而没有想到向劳动部门投诉,以至于要面临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受理投诉而自己又讨债无门的尴尬局面。近日,这些民工已委托包工头到郫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工头投诉:民工工资被拖欠了两年

  昨日,记者在郫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楼下,见到了30多位民工推荐讨债的两位工头。工头陈兴福告诉记者,2001年8月,他们与郫县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骆某签订了甘孜州色达县某建筑工程的室内顶棚吊顶协议。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骆某只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并于2002年2月9日开具了一张欠条,承诺在当年4月将欠款一起付清。之后,工人们发现骆某的手机号变了,人也找不到了,拖欠的工资便没了下落。今年10月14日,由于许多民工穷得已揭不开锅,便找到工头到郫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让所有民工意料不到的是,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由于欠款人的拖欠时间超过了两年,而他们在这两年内又没有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根据有关规定他们不受理投诉。

  县劳动部门:根据规定可以不受理投诉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了郫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访了郫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韩明。他告诉记者,监察大队是在上月接到两位工头的投诉的。他们当时就对投诉书和欠条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欠条中的欠款人落名是骆某,但是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不能确定骆某的身份,这张欠条系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另外,加之欠款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两年,且劳动监察大队在两年内从来都没有接到过民工们的投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他们当时就没有对两工头的投诉立案。但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两位工头,只要他们能找到骆某,或有证明骆某身份的证据,监察大队就可以采取行动,帮助他们追讨血汗钱。

  市劳动部门:将协助建委清欠办追讨工资

  昨日,就郫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做法和说法,记者采访了市劳动监察总队的一位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建筑行业的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级政府都已经在建委设立了一个清欠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此类问题,劳动监察部门是成员协助单位。他解释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行政部门就不再对违规单位或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即没有权罚款。针对郫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做法而言,这位负责人称,他们并没有违规。但根据目前劳动部门普遍的做法,在不能进行受理立案的建筑类工人(包括民工)的工资拖欠案件,全市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及时将情况向设在建委的清欠办进行汇报,并尽最大的努力协助清欠办,解决工人的工资拖欠问题。

  建筑公司:承诺本月内督促付清民工工资

  昨日,记者采访了郫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女副总经理张煜。她告诉记者,骆某是挂靠在公司的建筑商,公司收取骆某的管理费。骆某当时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在承包色达县的工程时公司确实知道此事,同时与民工工头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也是有效的。她称,公司也是在10月16日才第一次接到民工工头的投诉,当时就与公司下属的项目经理骆某联系,但一直没有联系上。据介绍,上周五的下午,骆某曾主动打电话回公司,公司这才知道他在海螺沟,公司总经理全某当即责令他尽快赶回郫县,将拖欠的30多名民工的工资付清。昨日,在记者面前,张煜当着两位工头的面承诺,他们将督促骆某尽快回到郫县,力争在本月内将民工的血汗钱全部付清。

  特别提醒:工资拖欠投诉要注意两年内的时效

  昨日,市劳动监察总队提醒广大工资被拖欠的个人和单位,在欠款单位和企业承诺的工资兑付时间内,如果没有及时兑现,被拖欠者要及时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在自拖欠之日起两年内不进行投诉,那么劳动监察部门就没有权再对欠款单位或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另外,欠款的个人和单位还要注意,在完善欠款手续时,必须要加盖独立法人代表的单位公章或按手印,以保留证据。

  昨日下午5时,记者从郫县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今日他们将把30多名民工的工资问题向建委清欠办进行汇报,然后主动到拖欠人骆某所在的建筑公司进行调查,以尽快为30多名民工追讨回被欠的血汗钱。

  拖欠工资可要求双倍支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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