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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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6:45 重庆晚报 | ||||||||
新华社14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
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 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 银行存款半年 不动产二年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共有财产 法院先查封再分割 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标的物是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可以先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视为自行解除。此外,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有所有权的,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 新规体现保障人权精神 这种规定会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解释说,从理论上讲,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法院都可以对其所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加以保护,如自然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人格权等,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 黄松有表示,若漫无限制,不仅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计,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善序良俗,也有损害。再者,被执行人经营亏损的风险也不能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由国家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