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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风险与“有所为有所不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8:01 法制日报

  问责风险与“有所为有所不为” 罗青 “问责风暴”给官场造成震撼,“问责制”使我国官员仕途平添了几分风险。

  所谓问责,就是对那些该干好而没干好工作的官员追究责任。人民赋予了政府官员权利,官员理所当然要为权力承担责任。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官员重权轻责,对“出事问责”这起码的游戏规则不习惯。忽然间要问责了,他们就感叹“当官的风险太大了”,其隐含
的逻辑是,以往权力行使中的制约太乏力了,出了事可以不负责任。

  “问责制”冲击着太平“官念”,如今越来越多的官员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正视肩负的责任和面对的风险,就是要为民用权,忠于职守,在事业上有所作为,同时也要有所不为,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事坚决不为,违法、违纪、违职的事坚决不为。

  而也有少数官员反其道而行之,他们想的是如何逃避责任和风险,其“有所为”,是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就去作为,对自己不利或有可能带来不利的事情就不去作为。比如,对安全事故问责制,他们知道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就会影响自己的“前途”,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于是便从“前途”,防止“引火烧身”考虑,就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应付监督检查,走上层路线,搞投机取巧,出了问题如何隐瞒“金蝉脱壳”上。抓安全工作搞形式主义那一套,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为推卸责任,他们甚至不惜用安全捆住发展的手脚,一味求平安,以至无所作为。

  这些“有所为有所不为”者,在“问责”的压力下放弃事业心和责任心,失去职业道德和人的良知,围绕政绩、私利而行事,该作为的也不作为,碰到矛盾和问题绕开走,能躲的就躲,该管的不管,不愿作为也不想作为。且不说是否有问责“恐慌”症,这些人连起码的政德也没有。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目的是促进和发展生产力,这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根本职责,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为躲避“问责”而不作为,是对党和人民的不负责任。政府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不仅要对乱作为“亮红灯”也要对该作为而不作为“亮红灯”。我们要建立的不仅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更应该是高效政府。今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权责统一”。政府官员如果不是按这个要求用好权,担好责,而是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就要承担行政、政治乃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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