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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要参加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8:05 天津日报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11月1日施行冯兆君晁振源张璐

  本报讯(通讯员冯兆君晁振源记者张璐)近几年来,本市企业和外地进津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数量逐渐增多,受文化、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农民工大都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一些行业事故伤害和职业伤害发生几率较高。特别是随着本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以农民工为主要劳动力的外地施工企业大量进入本市施工市场,这些企业大多没在注册地或本市
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的伤亡时有发生,农民工因工伤亡后本人或家属不能得到及时救助或抚恤,给职工及家庭带来极大伤害。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了《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并自今年11月1日施行。

  招用农民工的所有用人

  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个人工资报酬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本市规定的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上限执行。

  《规定》要求,使用农民工的本市用人单位按本市已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外埠进津承揽施工工程的用人单位应当到施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以及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市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新录用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所属经办机构备案,并于次月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招录当月发生的工伤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予以支付。今年是本市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第一年,用人单位在补足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其间发生的工伤费用予以支付。

  外埠注册的或者成建制在津承揽施工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不再重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埠注册的或者成建制在津承揽施工的用人单位在本市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向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的费用。外埠注册的或者成建制在津承揽施工的用人单位既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本市参保的,农民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受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在内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伤残待遇;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亡待遇。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照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农民工,以及享受抚恤金的工亡农民工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以农民工个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过15年。其中,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4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高不超过15年。其中,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65周岁至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或者工亡职工亲属一次性领取抚恤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农民工及其亲属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规定》,外埠注册或者成建制的用人单位在津分承包建筑施工的,建筑施工总承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和用工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督促分承包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督促其按照规定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津分承包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如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再次分包,造成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亲属可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施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市规定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老工伤,只要不超过一年,民工及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新《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对于《规定》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认定的,按照《规定》,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一年的,且用人单位仍在本市生产经营施工的,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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