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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明确查封期限动产1年不动产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8:46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北京 11月14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 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
冻结后,未再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导致该财产被长期查封、扣押、冻结。

  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和实现财产的流转,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黄松有表示,鉴于此,司法解释改变了查封、扣押、冻结无期限的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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