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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家相关部门答新华社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8:56 生活报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日前就《条例》的宗旨等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和劳动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郑斯林说,《条例》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在具体条文中体现的较为突出。主要规定了以下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条例》规
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还要给予奖励。

  二是《条例》规定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如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

  三是《条例》规定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期限,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高效快捷地查处违法行为,及时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是《条例》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实施行政处罚,制止、惩罚和预防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新华社电)(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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