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情形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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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9:21 北京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这6种情形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