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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日美等地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9:21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张毅)商务部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9%-7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
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04年11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21100,229221200。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网络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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