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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9:30 上海青年报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新华社消息

  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这8种财产包括: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6种情形:应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

  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这6种情形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查封期限:存款半年、动产1年、不动产2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居住房:可查封但不得拍卖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共有财产:先查封再分割财产

  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三人支付部分价款购买的财产:法院亦可执行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能否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这个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把剩余价款还清,法院应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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