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拖欠工资可罚双倍支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9:30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华社14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的职责,有权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背景

  我国于1993年开始建立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推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由于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三是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

  条例解读

  1

  拖欠工资要加付赔偿金

  《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

  瞒报工资总额最高可处3倍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

  怀孕7个月不得安排上夜班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答记者问

  举报劳动违法有功者受奖励

  本报讯 新华社记者日前就《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和劳动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举报劳动违法有奖

  问:《条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一些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是《条例》规定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如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

  三是《条例》规定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期限。

  四是《条例》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权益受保护

  问:《条例》的颁布会不会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有不利影响?

  答: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条例》规定对违法的用人单位采取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实际上是为守法经营的广大用人单位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只能对提高其竞争力有益。

  其次,《条例》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保障。

  此外,《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规范和对监察员的义务、纪律、回避等要求。

  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问:《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地方政府要组织、协调财政、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迷你小熊
强烈推荐火线下载
动画梁祝
中国神话爱情故事
孙燕姿
我要的幸福、遇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