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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彰显人本色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9: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在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后,我国第一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今天通过新华社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从而标志着建立11年的中国劳动监察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今天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显现出浓厚的人本色彩,特别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劳动者的维权“盲区”。随着这一条例的实施,劳动者可
望拥有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此间人士特别提醒说,从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到正式公布,中间仅仅相隔了18天,“问世”的速度远远超过大多数法律法规。显然,面对当下日渐紧迫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现实需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被政府高层认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承认,由于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

  事实上,有关呼吁尽快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声音始终不断。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曾经公开表示,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缺乏足以震慑、惩戒的强制处罚条款,难以彻底有效打击乃至制止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此外,故意逃缴社保金和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或许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即将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了对违反相关劳动规定的处罚力度,针对劳动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设置相关条款,为一度陷入尴尬的劳动监察工作撑腰。其中,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最高可处3倍罚款,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明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更是成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亮点。

  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以后,继续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最高要付出双倍的赔偿,并且将把这笔赔偿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与此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别规定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最高可处3倍罚款,有效制止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逃缴社保金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之风。在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这一条例规定得更为详细,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或冷水作业,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体现出相当强烈的人文关怀色彩。

  此间人士注意到,在加大违反劳动法规的处罚力度的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对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今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于为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有关部门还将给予奖励,以此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发现查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影响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按照这一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将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和法规,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毫无疑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有力改变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执行难、操作难的现状,更加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及新闻媒体的法律监督作用,一定能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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