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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 人大代表旁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10 海峡都市报

  法庭来了特殊客人

  日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庭审上有20位“特殊”的客人———台江区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出席法院开庭做什么?台江区人民法院林志雄院长说,这是邀请人大代表监
督审判过程,以期“改善法院审判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其实,台江法院从2003年6月就开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法官审案”,而福建省不少地方法院从1998年即开始“吃螃蟹”,然而至今,许多法院实施这一做法时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这一做法仍旧没有走入公众的视野,为人熟知。

  一方面,虽然许多人为这一制度的创新叫好,另一方面,这一过程又伴随着许多异议,被人叫做“作秀”。

  “监督”引发“隐忧”

  除了“作秀”的说法,还有一些“隐忧说”。记者在采访中,一些法律界专家对台江法院的这一做法表示担忧。

  隐忧一:

  人大代表够格吗?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相应人民法院的工作。这意味着,人大代表只要觉得有必要自然可以去旁听庭审。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的重心在“邀请”,可法院不见得一定能邀请到合适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既然无法保证邀请到合适的人大代表,又该如何保证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呢?”一位法律界人士称。

  隐忧二:

  干扰法官判案?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还意味着人大代表可以就个案的判决发表具体意见,并且承办法官必须考虑的话,那么就会有违反“独立审判”之嫌———如果左右法官判断,那不就是违背了该项制度的初衷了吗?

  “监督”后的新气象

  面对来自两个方面的担忧,一名参与判案的法官说,从他们尝试的过程中来看,这种“担忧”是多余的,而台江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则作出回应:

  台江区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的耿雨认为,普通公众缺乏专业知识,加之身份的“一般性”,参与庭审旁听时,大多都只是“看看热闹而已”,无法与法官在意识上平等对抗。

  耿雨表示,人大代表身份特殊性以及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他们能形成对法官的监督,相关制度是一种上层的监督制度,而不是同一层面的制度重复建设。

  对于干扰的说法,台江人大常委副主任许如民则是提出了反对的看法:法庭对案件的前期审理,以及对案件的最后审判,人大代表并没有做任何的过程干预;至于庭审后代表们的集体讨论,许如民坦言,旁听庭审的20名人大代表中,除了少数的几名业内专家能对个案做相对内行的评点外,大部分的代表都只是凭感觉“指点”。

  “但是,就是这种看似外行的指点,才能真正反映一般老百姓在公堂上的真实感受,这就叫民主意志!”许如民说,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谈不上对“独立审判”的干扰!

  作为律师,人大代表郑开荣感受到人大代表监督法官审案带来的新变化。

  他认为:首先,作为司法文明的一个缩影———法庭庭风庭貌大改观,“以前有个法官,由于被告无理取闹,法官说了句‘我爱怎么判就怎么判,这是我的事’,结果他的审判长职务被法院给撤销了!”另外,被告的抗辩权得到尊重。

  其次,这一制度使得法官开始更加重视审判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审理,代表们才会看得懂,也才会感觉到效率。

  “法官的地位就会在这种重程序的过程中慢慢变得庄重,从而达到公正断案结果。”郑开荣说。

  高法出台文件:一规范二推广

  在国内,我省是试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最早的省份之一。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仅去年一年,我省共邀请1266名各级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案件137起。

  为了规范和推广这一制度,今年2月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出台了《关于规范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在旁听庭审案件的选择上,要做到兼顾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类型;配合当时各种专项审判活动有代表性的案件;选择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社会反响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涉及众多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关注或需要人大代表予以关注的案件。

  教授献言:是否采取回避制度

  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朱福惠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这一制度,在中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人大代表通过旁听,可以进一步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熟悉之后,能起到更好的监督”,另一方面,庭审结束后,代表们通过讨论、提意见等方式,还可以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化,而且在同法院的沟通过程中,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推进司法民主。

  朱福惠教授同时认为,在把人大代表旁听法庭审理制度化之后,应该再配套建设一些相关法规。他举例,由于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中有一部分是律师和行政机关的干部,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与他们的工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客观上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会带来影响,因此代表旁听具体个案时,是不是可以像法院审理案件那样,采取回避制度。

  N本报记者 王长春/方传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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