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八种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35 海峡都市报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这种规定会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解释说,从理论上讲,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加
以保护,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再者,被执行人经营亏损的风险也不能由国家和社会承担,如果将被执行人执行到一无所有的程度,则国家必须对其提供救济,相当于最终由国家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8种不得查封的财产包括: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解读

  已占有财产可以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因此执行人员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基于这一思路,被执行人已占有或登记的财产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黄松有强调,“这里用的是‘推定’这个概念,而不是最终的确权。”根据这个标准认定,基本上与真实的财产权属状况相吻合。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可以通过异议制度进行救济。

  生活必需居住房可查封但不得拍卖

  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例如,虽然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家具,如果该家具是用珍贵木材制作,价值很高,显然,从价值角度讲,该家具已经超过了生活必需的限度,如果一律禁止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明显不力,因此,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其提供相同功用的代偿物或者相应价款后,对该家具采取执行措施。

  共有财产先查封再财产分割

  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时,有时会涉及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司法解释体现了一个司法原则:切实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充分保护他人利益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能否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如果第三人把剩余价款还清,法院应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单纯从所有权的角度讲,未支付全部价款的财产仍为被执行人所有,仍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自然可以执行。但是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司法解释给了第三人一个选择权,他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将尚未支付的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从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如果他不做此选择,将不能阻止人民法院的执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另诉解决。

  不同财产期限不同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现行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查封、扣押未限定任何期限,只有司法机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财产的冻结规定了期限,如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冻结期限为1年等。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后,未再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导致该财产被长期查封、扣押、冻结。

  此次司法解释之所以对动产、不动产等的查封期限作出不同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对动产与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变价程序、变价方法有所不同,复杂程度也不同,因而所需要的时间也不同。

  6种情形解除查封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这6种情形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查封不得明显超标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N新华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迷你小熊
强烈推荐火线下载
动画梁祝
中国神话爱情故事
孙燕姿
我要的幸福、遇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