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立规保护证人 或成证人保护立法的先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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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5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15日电据检察日报报道,近日,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刚刚出台的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此规定被认为是证人保护立法的先声。 报道说,该院反贪局与一位核心证人签订了“保护责任计划书”,该证人当即出示了四份关键证据,使一个山重水复的大要案势如破竹,仅3天,一名腐败分子就被送进了看守所。
侦破案件需要人证和物证,而证人需要保护。据了解,中国现行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对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后的刑法保护,但是,对如何保护证人,由谁来保护证人,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如何,立法和司法部门都没有提出可以具体操作的方式和手段。 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 据业内人士评价,该规定具有多项突破。如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此前在国内一直是个空白,该规定对保护程序的启动明确了两种方式,即依办案检察官的职权启动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当证人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案件承办人可依职权启动保护程序。证人自己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保护程序。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刚刚出台的《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就是这方面一个可喜的突破,它所规定的有关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对证人的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措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在实践中也见到了成效。当然这还是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初步探索和尝试,离证人保护法的制定出台还相距甚远,但是这种探索是积极的、有益的,也许它将成为证人保护立法的先声。(徐选礼、沈海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