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冤错案发生,专家建议: 立法约束警察执法行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56 江南晚报 | ||||||||
本报重庆消息“治安管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13日,重庆市的法学家及公安机关和法院的专家,对正处于讨论阶段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牗草案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据悉,这些意见将被提交到全国人大。 对处罚有异议可听证专家指出,该草案提出的对处罚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是该草案的一个亮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牗草案牘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当公安机关作出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可要求举行听证,且不必承担听证的费用。而当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也可要求举行听证。 市一中院行政审判庭人士认为,还应该扩大听证范围,应把没收较大数额的赌资等内容也纳入听证范围。 应立法约束警察执法由于草案还扩大警察的权力,与会的法学专家认为,作为配套,草案中也应增加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负的法律责任的条文。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郑传坤认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执法权力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执法负责,因为在规定权力的同时,也应该明确责任,这将有助于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进行监督。 专家认为,除了受公安机关内部纪律的约束外,也应从立法的角度来明确公安机关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