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规定: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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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56 江南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若漫无限制,不仅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计,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善序良俗,也有损害。再者,被执行人经营亏损的风险也不能由国家和社会承担,如果将被执行人执行到一无所有的程度,则国家必须对其提供救济,以保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相当于最终由国家承担执行的后果,由国家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