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秩序生活必需品法院不得查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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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1:24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
生活必需的居住房 可查封但不得拍卖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明确查封期限 银行存款半年、动产1年、不动产2年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种情形 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这6种情形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作者:田雨 (来源:南国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