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单位欠薪将付赔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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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1:26 法制日报 | ||||||||
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单位欠薪将付赔偿金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刘羊旸)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见三版)。新华社14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