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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新闻网:干部赌博行为击中了刑法的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1:53 千龙新闻网

  作者:刘吉涛

  正当陕西省南郑县“赌博书记”刘贵正挪用公款赌博案还未淡出人们视线时,

  陕北某县又发生涉及10余名干部的豪赌案。事实表明:当下越来越多的干部牵涉到赌博大案中。

  这种“赌博游戏”:上级赢下级、干部赢“老板”,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行贿受贿行为,输赢双方各取所需,双方真正的交易成本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各地有关党政部门对干部赌博行为并非坐视不管,也采取了一些严厉举措,比如有的地方规定:领导干部赌博二次就地免职。但是成效好像不太理想,并没有彻底刹住这股歪风。

  原因何在呢?首先,干部赌博的风险与期待利益非常不均衡。干部通过赌博一次就可以赢个十万八万的,万一东窗事发,现行制度下最大的成本就是可能丢了领导职位,但是公职没丢,照样可以吃皇粮。这个风险与贪污受贿相比实在小多了,按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累计在5000元以上,就是犯罪,不仅领导职位要丢,而且公职也不保,还要受到刑罚制裁。两相对比之下,利害关系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同样都是为了追逐不法利益,参与赌博当然是那些不法干部的首选了。

  其次,虽然大家都清楚,干部赌博是一种变相受贿行为,但是一旦处理起来很难进行认定。因为行贿受贿罪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另一个是受贿人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情节。干部参与赌博,指控他违法,他或会承认,但是如果指控他犯受贿罪,他肯定不会承认,他会以自己有赌博的故意,但是没有受贿的故意进行抗辩,或者以自己在私人时间以个人身分和朋友随便玩玩为由否认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么一来,我们按目前《刑法》中关受贿罪的规定,是很难对之定罪的。可以说,干部赌博擦了受贿罪的边而过。

  第三,干部赌博也构不成“赌博罪”。因为《刑法》对“赌博罪”设定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 ,这意味着,干部赌博即使赌资再大,也构不成犯罪,顶多算是普通的违法《治安法》的行为。

  干部赌博,社会危害性不小,但是《刑法》却对之无能为力。如果只能依靠党纪政纪来进行治理,岂不正中那些赌博干部们的下怀?这种做法,风险小,收益大,简直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致命诱惑。这或许正是干部赌博之风愈演愈烈,禁而不止的根本原因之一。

  党纪政纪处分已难以遏止干部赌博。要彻底解决干部赌博问题,须用重典:将性质严重、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干部赌博行为当成犯罪来进打击。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或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让干部赌博继续钻《刑法》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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